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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政策与模式已然明晰 改进和完善方向渐趋明朗

日期:2009年04月20日  来源:东元创投  浏览量:6211次

    结合中国国情认识创投与创业板的特别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

  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在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光靠已有企业扩大就业不能完全化解就业压力,必须积极鼓励创办新企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活动要想可持续,靠传统金融体系支持不行,必须大力发展创业投资。

  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理事长林坤铭

  台湾当局在26年前所提出的发展创业投资之决策,已被实践证明为促进经济复苏最有效的战略性举措。台湾从过去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和科技之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创业投资的有力支持与推动。大陆要尽快实现经济复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需要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中科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单祥双

  中国作为新兴的转型经济大国,具有不同于美国的经济业态,因此,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全面认识创业投资与创业板的特别意义。在广义资本市场中,创投发挥着火车头的作用。只有火车头充满能量,才能拉着广义资本市场迅跑。

  创投政策法律体系初步确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

  十部委办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已初步确立起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政策法律体系:一是2007年2月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简称31号文)。特别是后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以法律形式,既明确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又为今后修订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留下了操作空间,相信随着今后对实际运作情况的总结,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完善。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从而为运用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投企业以及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中早期企业和需要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提供了政策框架。三是《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于3月末发布,创业投资的退出通道将更加通畅。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准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开创了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试点的先例。同时,还正在研究探索通过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增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能力的可行性。

  优惠政策效果初现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

  我国已基本形成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投资的方向是坚定不移的,其贯彻实施将是长期的。之所以要将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为了向市场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中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使创投企业迎来更美好的前景。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必须以中国现行税制和法律框架为基础,不能盲目照搬国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处长宋哲

  按照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大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包括创投企业税收政策都要停止执行。所以,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部门都在等待国家税务部门重新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31号文只有在少数省市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为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将尽量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

  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已初显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即已取得三方面成效:一是由于明确了通过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企业和引导创投企业投资方向的意义,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引导基金的共识,扭转了过去政府部门热衷于通过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局面。目前,除北京、陕西、内蒙、杭州、成都等地已经设立引导基金外,辽宁、山东、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深圳、南京等地已经获得当地政府批准,正在积极筹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是由于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有效提高了各地设立引导基金的操作性。三是由于确立了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的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引导基金在过去只能以财政账户形式存在,或一旦按照公司形式设立便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而带来的种种障碍。当然,在全国上下都在积极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潮下,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特别是要避免引导基金偏离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方向。

  公司型创投基金模式渐趋成熟

  硅谷天堂创业投资管理集团公司执行总裁鲍钺

  中国的公司法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特别是为适应创投基金等投资类机构而于2005年修订以后,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健全,董事会与管理团队的分权和专业化分工有了更灵活的空间。他们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通过委托管理模式,有效实现了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所有权与管理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基金公司的知情权、收益分配决定权和有效监督管理公司的权力、又保障了管理公司“专家管理”职能得以最大限度发挥。

  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刘健钧

  应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为创投基金多元发展创造条件。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信用和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尚需一个过程,特别是投资人和管理人都还需要经过历炼,所以,宜以理性、务实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来推进有关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