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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案例研习: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可不可以?

日期:2019年12月20日  来源:东元创投  浏览量:2919次

关于发行人是否可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审核要求是不断更新变化的。

在过去的相当长时间里,保代培训多次强调关于董监高及其亲属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办企业,审核的重点在于防止利益冲突和利润转移”,传说中的51条也规定“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加以关注,并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直至2019年科创板推出《审核问答》,同时证监会正式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即50条)》,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审核要求略有放松,即: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查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出资是否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核查相关业务或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共同投资方为董高及其近亲属,核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而根据最新流传出的2019年10月31日保代培训,则不再禁止发行人与实控人、董监高共同设立公司,但要核查披露清楚,关注合法合规性

以下搜集两个科创板案例,随意感受一下:

案例1:天智航(2019年8月申报)

20191月,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汇聚德及北京国健启尚共同出资设立国健顺泰,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安徽汇聚德认缴2,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北京国健启尚认缴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00%。国健顺泰正在筹建骨科医院,提供配套服务。

交易所关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参股国健顺泰的原因和商业必要性,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国健顺泰筹建骨科医院的进程,未来是否会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是否可能构成对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具体分析
1、参股的原因和商业必要性、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参股安徽国健顺泰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是为了在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内建设以开展骨科手术机器人手术为特色的骨科医院。发行人参股国健顺泰主要基于结合国健顺泰的股东资源,与邦泰集团和国药集团通过建设骨科医院,实现骨科手术机器人的临床创新与示范应用。
骨科手术机器人是骨科手术领域颠覆性创新技术,会改变现有的手术环境、手术流程、手术工具和手术材料。建设一家全新的以骨科手术机器人为核心的骨科医院,可以让发行人有条件充分发挥骨科手术机器人的功能优势,研究并试验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服务要求、管理规范,形成高水平的示范应用。作为创新的医疗技术,专业教育和临床培训是重要的能力建设,发行人参股建设了以骨科手术机器人为特色的骨科医院,可以为专业教育和临床培训提供强有力支撑,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保障。
参考国际同行和医疗器械巨头的成熟经验,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是成长为“机器人+耗材+服务”业务模式的综合服务商。因此,发行人参股国健顺泰,立足点在于构建骨科手术机器人服务板块的业务单元战略,是发行人的募投项目“骨科手术机器人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重要补充。国健顺泰通过汇聚外部优势资源,以合肥为中心,为发行人运营中心提供临床培训、手术观摩、手术服务支持等,有助于探索服务板块的运营模式,推动发行人运营中心服务辐射全国,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对骨科手术机器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提高骨科医生临床手术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骨科手术机器人后续运营,创造持续的服务费收入,进而对发行人骨科手术机器人及耗材板块产生良性互动,提供循环助力。
综上,参股国健顺泰具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商业的必要性,有助于推进发行人公司战略发展,是对公司服务板块业务发展的重要补充。

2、骨科医院筹建进程,未来的关联交易情况

国健顺泰骨科医院的主体工程预计 201912月前封顶,目前处于招收管理和培训团队阶段。骨科医院建设成立后,与发行人运营中心都将独立运作,可能发生与经营业务活动有关的潜在交易,一方面是骨科医院所需的骨科手术机器人需要出发起人采购,另一方面发行人需要租用骨科医院的场地、设备开展临床培训、手术观摩等服务活动。具体交易内容和金额由届时双方协商,并经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均系各方基于市场判断和战略规划做出的投资决策,均是基于公允合理的市场条件,不构成对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此外,针对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议和审批程序,不会构成对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案例2白山科技(2019年4月申报)

2017年9月21日,发行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起设立贵安新区白山煦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总规模为20,000万元,其中,发行人认缴 2,000万元,实缴出资176.24万元。

交易所关注:与关联方共同发起基金的目的、交易价格,基金的管理方式、运行期限、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是否合并报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基金投资和收益情况,被投项目的关联关系等。

具体分析
1、与关联方共同发起基金的目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公司于20179月与贵安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二期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白山煦安,基金设立的主要背景和目的为:(1)基于贵安新区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引领作用,吸引优质产业项目在贵安新区聚集、落地,通过促进贵安新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实现资本保值增值;(2)关注云服务市场中具有产品技术创新性且商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寻求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的机会。
白山煦安系新设的投资基金,各方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占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000.00万元,占出资比例10%,每一元认缴出资额价值相等,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相关基金的管理方式、运行期限、具体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是否需要合并报表,可能给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的具体影响,截至目前基金的投资和收益情况,被投项目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管理方式
白山煦安共有 3 名合伙人,其中:贵安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白山煦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人及贵安新区二期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权限,对白山煦安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运营,有限合伙人不执行白山煦安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白山煦安。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以白山煦安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亦不得代表白山煦安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白山煦安形成约束的行为。

(2)运行期限
白山煦安的存续期最长为7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即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3 年为基金投资期,4-5年为投资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回收期可以最多再延长2年。

3)具体投资方向
白山煦安投资方向为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重点投资方向包括CMP多云管理、CSB 云中介、云安全、API 数据治理、iPaaS云集成和 ITOM运维管理等。

(4)投资进度
白山煦安共投资2个标的,分别为上海云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云敞”)和北京百家视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家视联”)。

(5)不需要纳入合并报表
公司对白山煦安的出资比例为10%,持有份额较小;同时,根据白山煦安合伙协议规定,白山煦安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3名合伙人各委派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当3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同意时,投资方案方可通过。由上可知,公司对白山煦安无法形成控制,仅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无需对白山煦安纳入合并报表,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对白山煦安的投资。

(6)可能给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的具体影响及截至目前基金的投资和收益情况
白山煦安2017年度和2018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15,543.58 元和-3,632,025.18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确认了-101,554.36元和-363,202.52元的投资收益。白山煦安尚处于基金投资期,尚未形成投资收益。由于公司对其投资金额较小,相关项目投资收益并非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被投项目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被投项目百家视联和上海云敞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重合的情形。同时,根据上海云敞、百家视联出具的说明,上海云敞、百家视联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后续将根据白山煦安未来投资项目的情况继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公司对白山煦安的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 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176.24 万元。根据白山煦安全体股东于2019 年 1 月 4 日签署的《贵安新区白山煦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补充协议》,其中第 2 条 2.2 款约定“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每一合伙人的每期实缴出资应根据合伙企业储备项目的当期拟投金额及合伙企业费用来确定。”公司后续对白山煦安的实缴出资金额将根据白山煦安未来投资项目情况确定。

从白山科技案例引申出的补充知识——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判断

与一般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以及对合伙企业的影响程度,除受其出资比例的影响外,还需要看有限合伙协议或有限合伙企业章程中的约定。

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控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包括:(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结构化主体控制的判断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管理和投资结构化主体的交易较为常见。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结合各项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对相关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控制时,容易忽视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其他方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力等因素。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购基金),并认购其全部劣后级份额,将其分类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伙协议,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固定收益承担保证义务,优先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席位,优先级合伙人委派的决策委员对拟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考虑到合伙协议对优先、劣后级的设置以及上市公司对优先级退出本金和收益做出的保证安排,优先级合伙人实质上享有固定回报,并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存在一票否决权安排,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保护性权利。

上市公司享有合伙企业所有剩余的可变收益、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同时从设立目的分析,如合伙企业是为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设立的,上市公司相较其他投资方有更强的动机和意图主导合伙企业的相关投资活动以影响其回报,即上市公司对此合伙企业具有控制,应当予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