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概述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一)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但是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般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其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发挥作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地低价销售、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差别待遇、不合理搭售、垄断价格等。同时,新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一般常表现为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属于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集中或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诸多经营者集中情形的,可以不申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该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为方式一般为限制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强制交易、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